首次申請護照須知【在戶政事務所 辦理護照】
- 受理對象: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、雲嘉南、南部、東部辦事處(以下簡稱各辦事處)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,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,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,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轄內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「人別確認」。已持有舊護照者,則免辦人別確認。
- 應備文件:
-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-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(直4.5公分且橫3.5公分,不含邊框)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,照片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照片規格:請參閱【申請普通護照須知】注意事項(1) 護照親辦照片規格說明 。 -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將國民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)。
-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,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退還)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請保留完整記事欄)。
-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、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。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,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)。
-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,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、外國人、無國籍人士、大陸地區人民或港、澳地區居民者,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。
- 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。
- 護照申請流程:
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,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,或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、學校、公司或團體之人員,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。 - 有效期限:
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,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,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「人別確認」。 - 急件申請方式:申請人倘急須出國,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。
- 其他:
- 本須知僅提供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使用,對於申請護照之相關規定,請參閱背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提供之【申請普通護照須知】。
- 首次申請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者,請依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;或直接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申請,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:30至下午5:00,中午不休息;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:00止(國定例假日除外)。
申請普通護照須知【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 辦理護照】
-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、雲嘉南、南部、東部辦事處辦理;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,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(請參閱注意事項:第(5)點)。
-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-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(直4.5公分且橫3.5公分,不含邊框)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(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),照片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-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,300元。但未滿14歲者、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,未免除兵役義務,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,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。
-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。
-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)。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,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退還),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(請保留完整記事欄)。
-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、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。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,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)。 另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。
- 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,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,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。倘父母離婚,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(如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)及國民身分證正本。
-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;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- 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、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)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。(請參閱「接近役齡男子、役男、國軍人員、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」)
※以上須知內容僅供參考,請仍以現行法令規定為準。
如果您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,歡迎逕向詢問臺人員洽詢。申辦護照詢問電話:本局02-23432807或02-23432808,中部辦事處04-22510799,雲嘉南辦事處05-2251567,南部辦事處07-2110605,東部辦事處03-8331041
護照姓名的中英翻譯
http://www.boca.gov.tw/sp?xdURL=E2C/c2102-5.asp&CtNode=677&mp=1
輸入中文姓名 會自動翻譯成英文名字
可翻譯成「漢語拼音」、「通用拼音」、「國音第二式拼音」及「威妥瑪(WG)拼音」結果。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http://www.boca.gov.tw/mp.asp
「護照遺失」
國內遺失
*應備文件:「護照遺失申報表」正本
本人需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,
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「護照遺失申報表」正本申請補發護照。
*申請護照應備文件
相關:http://www.boca.gov.tw/content?CuItem=492&mp=1
國外遺失(含港澳地區)
在國外申請補發
*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。已逾效期護照在國外仍須申報遺失始能申請補發。
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遺失報案證明,或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者,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。
*申請護照應備文件。【請逕洽駐外館處】
相關:http://www.boca.gov.tw/content?CuItem=492&mp=1
回國申請補發
* 入國證明書正本。
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,倘急於返國等因,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
政院在香港設立機構(香港事務局服務組)核 發護照者,可申請「入國證明書」持憑返國。
*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*申請護照應備文件。
相關:http://www.boca.gov.tw/content?CuItem=492&mp=1
其他相關:
http://www.boca.gov.tw/ct?xItem=1238&ctNode=733&mp=1